一、项目编号:ZHZC2021-016
二、项目名称:中韩示范区中、小学保安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3697号
被投诉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
地 址:长春市金汇大路1577号
相关供应商名称:吉林省中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35号西安花园三期1幢102号
四、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为:1、吉林省中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业务能力。2、中标单位中标后派驻保安人员是否符合《保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保安员是否具备保安员执业证书。3、吉林省中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最终报价低于保安行业市场价,存在恶意竞争行为。4、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过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竞争性谈判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邀请专家对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论证报告。现对审查结果说明如下:1、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评审专家并未对成交供应商的业务能力提出质疑,且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2、经与长春市公安局核查成交供应商为保安市场合格的保安服务公司,符合《保安管理条例》相关要求,且谈判文件中并未要求保安员须持有保安员证。3、本项目未设定最低限价,且谈判过程中评审专家认为成交供应商报价并未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4、投诉人并未在谈判前规定期限内对资格审查提出质疑,且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审查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综上所述,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事项的合理性,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满,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