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HZC2020-005/04
二、项目名称:长德新区中小学教学装备采购(包4)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中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1977号东北宾馆酒店用品城-1层2号
被投诉人1: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宽城区米沙子镇金汇大路1577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长春市博才路168号吉林大学科技园10楼
四、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投诉函,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为:招标公告要求报名供应商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此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8月22日废止,再要求此证书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无关,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资料并邀请专家对投诉人、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建设部令73号)第三条所称的适用范围及咨询市住建委相关依据证明,73号令虽已废止但并不适用于该项目,且该资质国家并未取消,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安装、维修及《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要求报名供应商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属于设定条件与采购事项无关及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满,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财政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