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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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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档;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未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规定的处罚
基本编码 220212973600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
设定依据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市容和环卫、水务、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七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十二条第三款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 (第66号) )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 (第66号) )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 (第66号) )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第十七条 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

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 (第66号)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 (第66号)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 (第66号) )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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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档;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未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规定的处罚立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