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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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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基本编码 220103297000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吉建管〔2019〕2号)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规定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通知领取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吉建管〔2019〕2号)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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