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2210026439002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职权 |
实施主体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设定依据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责任事项依据 |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
事项名称 | 变更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 立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