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2210026441001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职权 |
实施主体 |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5.1. 6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建发[2014]22号)。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
子项名称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履行备案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事后管理责任:备案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 3.《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14】16号); 4-1.《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资质实施动态管理。 执行国务院规定专业工程造价咨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立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