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职能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统筹示范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负责示范区医疗卫生、防疫、计生妇幼、红十字会、爱国卫生运动等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救护责任,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医疗保障、城乡医疗保险等相关工作;负责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中医药健康发展;综合协调本级食品安全等工作;承担示范区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卫生系统事业单位。
二、内设机构
(一)疾控科
主要工作职责:
1.落实国家、省、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问题的干预措施。
2.负责完善全区疾病防控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
3.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4.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5.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6.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推动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开展,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7.承担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8.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二)卫生法制和综合监督科
主要工作职责:
1.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2.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供血机构管理及行风建设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落实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3.落实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4.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防治工作。
5.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6.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7.负责区级卫生健康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全区自建式集中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
8.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9.负责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统计工作。
10.指导全区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及信访维稳工作;承担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管理。
(三)基层卫生服务科
1.落实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2.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依法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项目和技术的准入制度;指导、监督和考核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情况;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4.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法》并落实宣传工作;承担全区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和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师承人员、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备案、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区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中医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认定工作。
5.负责在我区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市、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四)妇幼保健科
主要工作职责:
1.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辖区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
2.负责辖区内的母婴保健工作的监测、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为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负责为辖区内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负责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落实生育政策及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4.负责落实计划生育相关工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5.承担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国资相关工作。
6.贯彻落实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局本级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7.负责局本级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8.负责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纪检、党群等工作。
9.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
三、联系方式
负责人:田浩
办公室电话:0431-81186879 0431-81180911
办公时间: 8:3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130000
办公地址:长春市金汇大路1577号中韩大厦